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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啸下的降薪风险是否合乎劳动法的规定?

2009/3/26 17:38:13  电源在线网
        广东省某工厂因受世界金融海啸的影响较大,其工厂的订单急剧减少,工厂决定停产3个月,仅留下一个厂房的机器继续运作,将停产生产线的员工放假3个月,期间工厂同意在这3个月内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员工每月生活费,员工觉得不用工作还有钱拿均纷纷表示接受。

 工厂上述操作方式是否具有法律风险?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案例中工厂因自己原因导致停产,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停产期间支付员工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因此案例中工厂的操作方式是可行的。

 ◆操作建议
   1、企业通过上述方式停产期间,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企业在停产期间,如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给员工的生活费必须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条索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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