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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06年9月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的第2006/66/EC号指令(下称新指令。取代1991年起实施的原有电池指令),该指令旨在禁止所有电池使用汞、禁止便携电池使用镉。目前,欧盟各成员国正对一些含糊不清的条款提出不同的意见,欧委会决定于今年4月把这些不同的见解公布于众。2008年9月26日前,欧盟成员国须将含有该内容的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规。 <br> <br> 专家指出,欧盟新电池指令产品范围的扩大,回收及循环利用目标的提高,将影响我国内地不少的贸易商,包括电池出口商及出口装有电池的设备的公司。 <br> <br> 新指令涵盖所有消费类及工业电池,包括用于消费类或专业电器的电池、钮型电池及备用电池。指令的要点之一,是禁止所有电池使用汞及禁止便携电池使用镉,不过,无电线式电动工具、紧急警报系统及医疗设备所使用的便携电池却不在受限范围。 <br> <br> 新指令存在着一些含糊不清、尚待说明的条款。如第11条提到有关废弃电池及蓄电池的拆除问题,规定制造商必须确保所有电池易于拆除,有关电器须附有拆除电池的安全说明。但关于怎样拆除电池、含有备用电池的产品制造商如何履行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说明或存在歧义,为此,欧盟各成员国正在就此事向欧委会提交自己的解释,预计今年4月底,欧委会将向外界公布这些不具约束力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