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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从海上风电选址、用海面积、环评审批、用海监管四个方面对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提出了要求,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相较于6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说,这次的最终版本在用海管理方面给海上风电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弹性,现对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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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从海上风电选址、用海面积、环评审批、用海监管四个方面对<A href="http://www.cps800.com/news/59234.htm"><STRONG>海上风电</STRONG></A>项目用海管理提出了要求,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相较于6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说,这次的最终版本在用海管理方面给海上风电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弹性,现对新增的、明确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P> <P> <STRONG>海上风电选址方面: </STRONG></P> <P> 1)海上风电用海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是明确的“不得占用”(弹性之一); </P> <P> 2)在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的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中新增了“河口、海滨、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等。 </P> <P> <STRONG>用海面积方面: </STRONG></P> <P> 之前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是应控制在每10万千瓦15平方公里以内,最终版的用海面积更改为控制在每10万千瓦16平方公里左右(弹性之二)。 </P> <P> <STRONG>环评审批方面(重视环评) </STRONG></P> <P> 1)在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编制过程中,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P> <P> 2)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和海域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海域进行建设;3)严格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制度。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提高效率与严格把关相结合,重点分析海上风电建设对鸟类、海洋哺乳动物的累积性和长期性影响,重点论证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和监测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P> <P> <STRONG>用海监督方面: </STRONG></P> <P> 1)本次发布的版本中明确了海域使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用海方案变化,或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P> <P> 2)本次发布的版本中也提到希望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主动性,通过建设环境在线监控设施等方式对海上风电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长期监测,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采取有效保护修复措施。<SPAN style="FONT-FAMILY: Webdings"><</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