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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意见》表明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始实施,优先购买对环境友好的环境标志产品,将鼓励企业生产可回收、低污染、省资源的产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同时引导消费者去选择绿色产品。 也对政府采购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BR><BR> <BR> 《实施意见》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产品、工作程序以及具体管理办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实施意见》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BR><BR> 《实施意见》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环保总局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清单,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顺利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BR><BR><BR> 《实施意见》还提出了违反相关规定的硬性约束,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实施意见》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BR><BR>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认为,政府绿色采购,着意选择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有益健康的“绿色”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会对产品、产业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政府绿色采购可以促进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加快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而政府采购的导向性更可以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促进和推动企业加强改善环境管理,有利于防治污染和可持续生产战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