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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从目前看来,中国有史以来遭遇的最大一起“337”调查案要取得最终胜利并不是那么容易。
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正式宣布了对中国电池337调查案的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简称美国劲量)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这意味着,中国此类电池今后进入美国市场将不会再遭遇专利侵权诉讼。
据了解,这是近年来中国企业面临“337”调查案惟一终裁获胜的案件。此前的1997年,美国一家企业指控中国杭州三和食品公司和杭州三和食品添加剂厂等使用了其享有专利的糖精生产工艺而提起“337调查”申请,ITC在此案调查结束时以证据不足裁定中方被诉企业没有侵权。
“这对中国企业是极大的鼓励,中国一直是美国公司反倾销诉讼、337条款调查的受害者。”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敬忠表示。据悉,ITC 2003年在全球发起了11起“337条款”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有4起,我国为同期美国337条款调查最大受害国。“太多的应诉失败之后,很多中国公司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心理阴影。”
但一切远未到弹冠相庆的时刻。10月10日,美国劲量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出诉讼,但这次的被告变成了ITC——美国劲量认为ITC判断有误,希望以法庭判决的形式迫使ITC重审对中国7家电池企业的337调查案。
“确实还存在一定的变数。”10月25日,南孚电池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康金伟告诉记者。康表示,在ITC被起诉之后,南孚电池等中国企业收集了更多的证据,以便提供给ITC作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
但王敬忠显然轻松了很多,“最艰难的时候已经过去了,胜诉的可能性相当大”。在此前的案例中,通过起诉ITC而迫使其改变终裁的案例非常少。包括1997年的“糖精案”,起诉方后来的上诉也被驳回。
7电池企业惨遭“337大棒”
时间回溯到2003年5月,美国劲量分别对包括中国七家公司在内的24家美国境外电池公司向ITC提起诉讼,诉讼理由是其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受到侵害,要求ITC就此展开调查,并请求ITC签发排除令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进入美国市场。
据了解,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后者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出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
按照“337条款”规定,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如果调查显示确实违反了337条款,而对方又不愿意和解,就可以依据该条款限制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部倪洁颖告诉记者。
资料显示,美国劲量为全球最大的原电池生产商,2003年销售额为22.3亿美元。而此次起诉被侵犯的专利权代码为5464709(简称"709专利”),美国劲量于1991年申请,1995年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其有效期至2011年。
与南孚电池一同出现在美国劲量诉讼名单上的还有:广东正龙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劲量诉讼成功,上述7家企业在2011年之前便没有办法向美国市场出口无汞碱锰电池。
“就像大部分的汽车有四个轮子一样,这也会是一个专利?”在康金伟看来,无汞碱锰电池生产并不是一种独创技术,或是独属于哪家公司的,因此包括南孚电池在内的中国企业也并没有在国内申请过类似的专利保护。
对于美国劲量的诉讼,康金伟感到非常突然,虽然现在南孚电池出口到美国去的无汞碱锰电池一年才几百万美元,但“现在出口额不大并不表示以后的出口额也不大”。2003年南孚电池销售收入6.82亿元,是全国最大的碱锰电池生产基地。
在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协商之后,南孚等7家中国电池企业决定应诉。
国际统一战线中途变卦
“这是—个贸易公平的问题。”对于美国劲量挥舞的337大棒,王敬忠显得颇为愤怒,而让他更担心的是,虽然现在中国电池企业一年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池只有几千万美元,但中国电池企业如果在这次诉讼中败诉,“日本和欧洲的企业很有可能要跟进”。
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统计,目前全球一年的电池总产量约为四五百亿只,而中国的产量就达到了200多亿只,由于中国制造的电池质量好、价格低,在全球市场上具有相当大的竞争力。
而美国劲量此前也在天津设立工厂生产电池,以便降低其生产成本,其年产量约为1亿多只。
“一定要给美国企业一个警告,对中国企业的诉讼并不是打一个赢一个的”,在同律师商量之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开始同各会员单位协商,最终决定,由名单上的7家电池企业负责70%的诉讼费用,而其余30%的律师费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其他的会员单位支付,“今天起诉这7家企业,也许明天就会起诉其他的中国电池企业”,王敬忠说中国的其他电池企业也体会到了唇亡齿寒的威胁。
除了在国内结成同盟之外,中国电池企业也开始在国际市场寻求帮助,以至后来所有被起诉的各国电池企业商量着要联合起来,结成一个“统一战线”。
但就在庭审开始之前的今年3月初,新加坡的金山(Golden Power)公司以及日本富士、日立万胜等率先与美国劲量达成了和解,以支付数百万美元赔款的代价换取美国劲量撤销诉讼。
“当时对中国电池企业的压力相当大。”王敬忠回忆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电池企业也开始寻求和解的可能,但是美国劲量提出的和解条件让中国电池企业傻眼了:不仅要支付数百方美元的赔偿费,还要求每个电池征收几美分的专利费,同时要求由指定的代理商销售。
“我们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池利润甚至要低于美国劲量索要的专利费。”在王敬忠看来,接受和解就等于自动退出美国市场。
美国劲量骑虎难下?
2004年6月2日,ITC作出初审裁决:接受原告对专利权限范围的解释,承认其专利有效,判中方败诉。
这等于把中国电池企业逼到了死角,而美国337条款的程序规定:"337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疑难的为18个月。其重要程序是:美国公司向ITC提起诉讼,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被告在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在经过复杂的调查听证,ITC会作出初裁和终裁。如有不服ITC的裁决,可以向联邦巡回法院起诉。
“没有办法,只有硬着头皮再次申诉。”王敬忠表示。而中方律师也开始改变策略,初审过程中,中方代理律师的主要策略,是尽量收窄对专利的权限解释,以达到“没有侵权”的诉求。而在此后的申诉中,则将重点转向根据原告的权限解释,证明其专利无效。
在庭审中美国劲量将专利描述为:无汞碱锰电池及锌粉可以使电池在放电161分钟后,锌极膨胀率仍低于25%,放电量低于15%。
而中方代理律师则指出,这项专利指的是美国劲量在无汞碱锰电池生产中,发明了一种能够提炼纯度较高的锌粉的方法,以使锌极具有低膨胀率;申请专利的是方法,而不是锌粉。而美国劲量则认为对这一专利涵盖的不仅是方法,还包括所有达到一定低锌极膨胀率的锌粉。
按照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对专利的描述要非常准确、精确,不能引起歧义。最终,负责终审的ITC六人审判委员会接受了中方代理律师的解释。10月4日,ITC正式宣布了对中国电池337调查案的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南孚电池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
“美国劲量现在是骑虎难下。”王敬忠表示,美国劲量已经为此次诉讼花费了上千万美元的律师费,并且已经通过诉讼迫使中国之外的一些电池生产企业接受了其提出的和解条件,但是ITC的终裁并没有限制中国电池企业进入美国市场,迫于无奈只好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诉讼。
“退一万步讲,就算是美国劲量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胜诉,由于法院本身并不能对337调查结果作出判决,案件还是要发回ITC重审。”在王敬忠看来,这一过程将需要几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中国电池对美国的出口将会是畅通无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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