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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急需配置和开发专用检测仪器

2005/1/10 14:41:16   电源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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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发表的《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报告》(之四)政策篇,对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提出了建议措施,其中很多条款涉及到监测仪器。现摘录如下:
 
  一、整合现有监测机构
 
  针对目前多部门分割的实际情况,作为负责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协调管理工作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迫切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监测体系的分工进行协调。通过协调来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的监测环节分工与职责,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各种网络,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根据现有检测体系实际,考虑今后的发展,可以按如下思路进行机构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的协调工作,就各部门在实际监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必须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进行沟通,商定解决办法,建立关于食品监测体系协调工作的制度,定期进行;农业部负责产地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监测,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测、国内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卫生部负责餐饮业中食品监测,并负责食品污染物监测以及食源性疾病与危害监测;质检总局负责加工的各类食品、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和进出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检验检测。
 
  二、加强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
 
  一是跟踪国际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发展,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检测技术与设备。
 
  二是建立监测信息管理网络,实现监督管理快速反应。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食品安全监测系统,构建中国食品安全监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形成多部门有机配合和共享的监测网络体系,及时记录、监控中国食品安全状况,排除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的影响,切实发挥监测体系的技术性支持功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食品监测队伍。通过培养、引进、交流等方式,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对从事食品安全检验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集中培训、统一考试、持证上岗。
 
  三、加强食品企业的自我检验检测
 
  只有被动抽检而没有主动自检,食品安全隐患随时存在。因此,一个高效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应该做到政府监测、中介组织监测和企业监测相结合。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充分发挥食品业者自主进行监测的积极性。中国现有的监测体系以政府机构为主,今后应注意加强企业自检和中介组织监测。以行业监测为代表的中介组织监测既可以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也可以对政府的监测机构进行监督并提供建议。
 
  四、对食品供应链进行全程监控
 
  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对化学和生物污染物进行连续主动监测。建立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全球沙门氏菌检测网接轨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食源性致病菌及其耐药性的监测网络,对食源性致病菌进行连续主动监测。强化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准确诊断和快速溯源能力。
 
  加强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动物防疫检疫体系。要建立符合国际规范、高效的兽医实验室体系,完善的诊断标准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力度,改革现有疫情报告体系,对常规的旬报和月报的内容进行详细化、标准化。要严格评估、建立无病认证体系。二是加快植物检疫监控技术支持体系建设。针对敏感作物和敏感地区,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风险分析。加强重点地(市)、县(市)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装备检疫检验基本仪器和设备,提高检疫检验整体水平。认定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植物有害生物监测网络体系。
 
  要结合产地认证制度,加强农业、环保等部门的产地环境监测站(室)的建设,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监测网络。
 
  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根据国际市场变化,进一步整合食品安全实验室资源,不断完善由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全国重点专业实验室和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相结合的进出境食品安全监测网络体系。在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要积极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模式,合理利用WTO规则,加强进口食品注册制度及对进口国的检验检疫评估制度。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中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明确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应制订《条例》的配套实施法规和办法,在《条例》中增加行政救济程序,切实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团体的权益。
 
  1.建立应急指挥系统
 
  每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表明,缺乏反应迅速、高效的协调机制往往会贻误时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建立专门的责任机构,机构之间、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协调是果断采取高效措施的基础。与其他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一样,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理需要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医疗救护、监测检验、监督检查、卫生防护、科技攻关、物资设施保障、财力支持等方面的团体作战。而要实现各个方面的协调,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构体系。应当根据“中央统一指挥,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为此,要设置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安全应急运作机构,并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应当借鉴2004年处理禽流感的经验,在发生重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可以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下设救治、防治、监管、科技、保障、宣传、外事、办公室等机构。应急指挥部对总体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提出紧急应对措施,并给地方予以指导和支持。作为国务院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享有法规授予的特别行政权力,它既是应急处理全国突发事件的统一指挥机构,同时也是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各个行政部门的协调和领导机构。省级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完善监测体系,提高预警能力
 
  目前,中国公共卫生预警系统还不健全,有些部门和地方预警能力不足、过于行政化和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的问题,使监控往往流于形式。为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今后,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订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3.建立食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公开、及时、通畅的信息发布制度
 
  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突发性特点要求政府在建立反应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突出一个“快”字。禽流感事件表明,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系统:(1)建立中央垂直的、高效的、统一的信息收集机制,以最快的速度,准确掌握情况的变化。(2)打破信息过于集中的格局,适度赋予相关机构的信息发布权。在信息的发布环节,应该增加层级,使更多的掌握信息的主体均能及时发布信息。(3)要更好发挥新闻媒介的桥梁纽带作用。
 
  4.制订预防方案
 
  为了应对突发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制订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优先;科学防治,规范管理;分级负责,高效处置的原则,指导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订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5.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紧急措施可以暂停销售或使用不安全食品或饲料,而且只有采用了特别条件或临时措施后才能解禁,执行期并没有时间限制。这对防止突发事件影响范围的扩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的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要分清楚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找准源头。同时对潜伏的危害进行密切监控,实施跟踪调查制度。在重点地区要设置警示标志。
 
  明确重点,提高效率。根据监测、诊断和评估的结果,划定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动物种类、重点污染物,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有效救治,加强防疫。对于受危害人群实施有效救治。对于传染性疫病,要由专门的医务人员、具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专门负责。对于弱势群体要给予救济。对于受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强制性的免疫接种。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销。对受威胁动物,实施紧急强制性的免疫接种。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实施无害化处理。对于染病病死、被捕杀的禽畜、鱼类及其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交通工具、禽畜舍、场地等实施无害化处理。
 
  6.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
 
  物资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当置于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和安全的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资金保障。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企业、农户所产生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费用。
 
  国家设立专门研究机构(如参考试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鉴定、诊断、救治、防疫、监测等技术工作。
 
  人员保障。应在省、地两级分别建立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救治队伍,遇有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能够迅速组织起来。也可引入市场机制组建民间的专业救援队伍,更要注意发挥社区、群众的自救互救作用,形成专业救援和群众自救相结合的庞大救护援助体系。卫生部门应当掌握专家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治队伍进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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