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第2006/66/EC号指令─电池指令),废除自1991年起实施的原电池指令(第91/157/EC号),同时引入生产商责任及标签规定。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电池指令转化为国家法令。
新电池指令扩大了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新电池指令有两大目标:(1)促进环保;(2)确保欧盟本土市场妥善运作。
新电池指令订立了以下措施:
1.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2.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3.禁止将汽车及工业蓄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4.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新电池指令规定,所有已耗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必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到25%;2016年9月26日,达到45%。根据回收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用的电池。截止目前,欧盟尚无工业和汽车电池回收率的相关规定。而事实上,欧盟这两类电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成员国必须达到规定的循环再造率,因此回收程序须实现下列最低的循环再造效益:
(1)以平均重量计,铅酸电池及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65%;
(2)以平均重量计,镍镉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75%;
(3)以平均重量计,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50%。
本土市场目标方面,电池指令统一电池的产品规定,如限制使用汞和镉(有方部分豁免项目,如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塞绳式电动工具)及引入3种不同的标签规定:(1)化学符号Hg,Pb或Cd(如适用);(2)回收筒标签及;(3)容量标签。
如果进口欧盟的电池符合电池指令的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有关电池在市面上出售。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各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电池指令,如果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
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成员国注册。成员国应就违反电池指令订立相称及具有劝阻作用的罚款,并须确保有关条例的切实执行。
电池指令的条例可以确保生产商不会被征收双重费用。装于废弃电器及电子设备之内的电池,将按照《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的规定回收。从电器上拆除的电池,回收率将按新电池指令计算,并必须履行电池指令的循环再造规定。
新电池指令扩大了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新电池指令有两大目标:(1)促进环保;(2)确保欧盟本土市场妥善运作。
新电池指令订立了以下措施:
1.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2.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3.禁止将汽车及工业蓄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4.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新电池指令规定,所有已耗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必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到25%;2016年9月26日,达到45%。根据回收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用的电池。截止目前,欧盟尚无工业和汽车电池回收率的相关规定。而事实上,欧盟这两类电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成员国必须达到规定的循环再造率,因此回收程序须实现下列最低的循环再造效益:
(1)以平均重量计,铅酸电池及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65%;
(2)以平均重量计,镍镉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75%;
(3)以平均重量计,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50%。
本土市场目标方面,电池指令统一电池的产品规定,如限制使用汞和镉(有方部分豁免项目,如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塞绳式电动工具)及引入3种不同的标签规定:(1)化学符号Hg,Pb或Cd(如适用);(2)回收筒标签及;(3)容量标签。
如果进口欧盟的电池符合电池指令的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有关电池在市面上出售。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各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电池指令,如果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
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成员国注册。成员国应就违反电池指令订立相称及具有劝阻作用的罚款,并须确保有关条例的切实执行。
电池指令的条例可以确保生产商不会被征收双重费用。装于废弃电器及电子设备之内的电池,将按照《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的规定回收。从电器上拆除的电池,回收率将按新电池指令计算,并必须履行电池指令的循环再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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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epnova
来源:电子工程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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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欧盟出台新蓄电池指令倡导环保能源
http:www.cps800.com/news/2006-12/20061211105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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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蓄电池/电池/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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