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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为可再生能源立法

2007/1/30 9:03:50   电源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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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郭长军等21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施条例>的议案》。议案提出,在当前能源日趋紧张的情况下,黑龙江制定这部条例,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十分必要。

  【代表调查】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公布实施,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在美国、英国、德国等也都制定了强制性措施,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年产大量农作物秸杆和林业废弃物及垃圾可燃物等,其中70%以上有较高热值。我省农作物秸杆加林业废弃物每年可达5000万吨,历年堆存的秸杆不下3000万吨,燃料和饲料利用秸杆总量不足30%,另70%成为污染物。如引进资金和技术进行焚烧或气化发电,每年可相当于1500万—2000万吨标煤。

  【可行分析】黑龙江自2003年开展农村新能源建设,推广省柴节煤炕连灶、太阳房、太阳畜禽舍、沼气等农村新能源技术。促进了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可再生能源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开发利用。截至2005年,全省农村新建和推广节能炉(灶)6万个,太阳房6万平方米、日光节能温室80万平方米、太阳能畜禽舍9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2万平方米,燃池5000个,综上一年可节煤70万吨。同时地热能利用也在我省形成经验,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已形成规模。产能较大的生物质能发电厂即将在我省望奎县和肇州县开工建设,成功之后可在全省推广。全省生物质能如能充分开发利用,年可发电200亿千瓦时以上。议案提出,我省开展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有实践基础和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可进一步形成标准化和市场化,并通过立法落实责任,形成激励机制,推动科技进步。

  【代表建议】尽快制定《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施条例》。议案说,地方法规应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经济规律引导各方面力量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对我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律管理、执法和监督机构等各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出台符合省情的激励性政策与措施,鼓励民营资本和国际资本参与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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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
  来源:东北网
本文链接:黑龙江省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为可再生能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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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可再生能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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