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去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来看,因采购项目编制得不具体、技术指标含糊、预算金额粗糙等原因而导致采购人偷梁换柱、变相圈定品牌、擅自采购等现象经常发生,不仅为违法乱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也给实际采购操作增加了麻烦,充分暴露了采购预算的编制缺乏科学合理性。对此,在当前各地正在抓紧编制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之际,笔者建议各位,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一定要用以下指标项目来检验、衡量和评判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客观公正。
一是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看其是否具有规范性,不能变相地“圈定”采购品牌。由于不同采购人之间的职能不尽相同,因而,即使是相同的采购项目,他们在技术指标方面的要求也会有各自的侧重点,因此,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这是确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性的重要前提,更是认定和明确采购项目质量和采购档次的重要依据。而在采购预算的实际编制过程中,却有一些预算编制人员等竟以此为手段,通过明确具体的技术指标变相地为采购人“圈定”想要采购的品牌,甚至于还编制出了非某某品牌不可的指标体系,这就违背了编制采购项目主要技术指标的“初衷”,不仅侵害了其他品牌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正当权利,同时还给将来的采购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弊端。
二是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看其是否真实具体,以避免采购人在预算执行中随意变更、调剂采购其他项目。大家都很清楚,如果采购支出项目不够明确或具体,一方面会造成采购人无法认真执行采购预算,另一方面,又会给采购人肆意或擅自采购带来了借口,同时,也容易造成采购行为不够公开透明等等弊端,这就丧失了预算的约束力,浪费了采购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不少的这方面问题,如,有的采购人为了“争取”财政资金而麻木上项目,有的采购人偷梁换柱,采购其他未经批准的项目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采购项目编制得不够严肃认真而带来的弊端。为了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就必须要明确到具体的采购项目,这就要求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项目时,必须要在充分考虑本单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本着从严节约、财力许可等条件的前提下,作出明确而具体的采购项目。
三是采购预算的“编制依据”,看其是否合法合规,不能脱离或违背国家对节能、环保、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仅仅是要充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还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也就不仅要考虑采购人的需要、财政预算的购买力,还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要“通盘”考虑,特别是一些节能、环境保护、促进就业等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必须要在采购过程中同时执行和落实到位。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在编制其采购预算时,仅仅考虑到采购人的需求和财政资金的供给能力,而对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考虑得较少,从而导致有些采购项目预算无法实施到位。如,有的在编制办公楼的采购预算时,由于对基本“农田”的征用政策、城市规划,以及节能建筑采购等等方面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结果造成了不是“地皮”征不到,就是项目超预算等等,从而导致采购预算缺乏可操作性。
四是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看其是否具有竞争性,不能偏离采购项目的市场参考价太远。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等,在编制财政支出预算时,往往都习惯于或简单地使用“整数字”下达支出项目的预算指标,特别是在编制那些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时,就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考虑到采购项目的市场参考价。如,在考虑某一预算单位需要购置一台笔记本电脑的预算时,就简单地下达了18000元的预算购置费,而根据市场参考价,只需13500元左右就能采购到位,这样,由于确定的采购预算超出了采购项目的市场参考价过多,从而直接导致采购预算在将来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采购节约率“太高”等不正常现象,对这种采购效果能算是谁的“功劳”呢,我看只能算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脱离实际、严重浪费财政资金、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不踏实”表现,很明显地给采购工作的业绩考核增添了麻烦。当然,在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时,也不能过度地追求价格的竞争性,以至于采购预算低于市场参考价太远,而导致采购项目在将来无法采购到位,从而又影响了采购人的业务工作。
五是采购预算的“项目范围”,看其是否具有全面性,对分散采购项目等是否纳入了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对分散采购项目来说,虽然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但,“分散采购”仍然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形式,更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县一级,分散采购的资金总额要比集中采购资金的总额多得多,离开了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工作就显得不够全面和充分,因此,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就应充分体现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的地方仅重视对集中采购的监督,而忽视对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特别是表现在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有的地方仅仅编制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而忽略了分散采购项目,从而给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留下了真空和盲区,也给将来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被动应付的混乱局面。
六是采购预算的“编制口径”,看其与相关政策是否具有相融性,不能脱离财政预算的约束。众所周知,财政预算一般都是经同级人大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批复后,就必须要严肃地执行到位,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因此,作为具体细化财政支出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也就同样不得擅自变更,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要以财政支出预算为依据,无论是采购项目,还是采购金额都必须要与财政支出预算有效地结合和衔接起来,并都得服从于财政预算的约束、服务于财政预算的有效执行,而不能脱离和突破财政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更不得变相逃避地方人大的监督而在具体的操作中再另搞一套采购计划或方案等。
七是采购预算的“编制原则”,看其是否具有严肃性,要突出和体现采购预算的源头监管功能。编制采购预算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一项源头性管理工作,它对具体的采购操作起着决定性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来不得半点马虎,在《政府采购法》的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而,对采购预算的编制就更加要严肃认真,否则就会对将来的采购工作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可在实际工作中,包括一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一些机构和人员,却对编制采购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具体的编制工作也不够慎重,原则性不强。如,有的简单地照搬财政支出预算,使采购预算有金额而没有具体的采购项目;有的简单地摘录了采购项目,而缺少项目的预算金额;有的变相地指定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牌等等,所有这些不规范的预算编制行为,不但使采购预算在执行中丧失了可操作性,而且还会给将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造了不应有的麻烦和弊端,自己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丧失了预算的监管功能。
八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看其是否具有透明性,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增强预算编制的质量和效果。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为此,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就必须要注意其公开透明度。如,甲部门为何能采购某些货物或服务,而乙单位为何就不能采购等,只有将这些敏感性的问题全部公诸于社会,让大家来评判,才能增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力度,才能切实提高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才会因此而得到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源头监管职能才能得到真正地发挥。
编辑:ronvy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ps800.com/news/2007-11/20071115103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