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导我国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十二五”十年间,由于电力规划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各地制定电力发展目标缺少规范标准,从而诱发了弃风弃水以及调峰电源建设滞后等不少问题。作为自2003年实施“厂网分开”后的第一份由政府正式颁布的有关电力规划管理规章文件,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该《办法》总结了运行多年的行业规则。
据悉,《办法》所称的电力规划指五年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省级电力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国家能源局衔接并达成一致后方可公开发布,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应做到上下衔接,协调统一。同时,《办法》明确,电力规划工作分为研究与准备、编制与衔接、审定与发布、实施与调整、评估与监督等环节。
《办法》强调,电力规划应在能源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下,统筹衔接水电、煤电、气电、核电、新能源发电以及输配电网等规划,支持非化石能源优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发展,要注重提升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能源规划工作总体安排,提前两年开展电力规划编制,及时启动专题和综合研究工作。
针对各电源之间以及电源与电网之间缺乏匹配等情况,此次公布的《办法》规定:电力规划应与各电源专项规划协调统一,同时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资源等相关规划协调。
为使电力规划与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一致,保证上下级规划和相关省级规划直接协调统一,《办法》提出了“两上两下”原则:“一上”,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省级电力规划初稿,提交国家能源局;“一下”,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省级规划初稿进行汇总平衡后,初步明确全国规划主要目标、总体框架和各省级规划的边界条件,并书面反馈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二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编制省级电力规划,报送国家能源局;“二下”,国家能源局对各省级电力规划综合衔接平衡,并书面反馈意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省级电力规划。
《办法》规定,已经纳入电力规划或符合规划布局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依据审定的规划向国土、城建、环保、水利等部门申请支持性文件;需要核准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准。
未纳入电力规划的重大项目、不符合规划布局的电力项目不予核准。特殊情况下也应先调整规划后再行核准。未经核准的电力项目,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不得纳入电网准许成本并核定输配电价、不得享受电价补贴、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此外,《办法》还在电力规划实施环节设定了滚动调整原则,即电力规划发布2-3年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对五年规划进行滚动。
首部电力规划出台会带来什么?
过去,各地制定电力规划缺少规范准则,诱发的问题包括:电源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脱节,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不匹配等。在某些地区,电源建设规模过大,但本地用电量不足,且电网输送能力滞后,大规模弃电等浪费现象严重。
西北电网公司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西北新能源弃电电量达207.5亿kWh,其中弃风率30.58%,弃光率17.58%。而同期,全国平均弃风、弃光率约为15%和12%。
今年1-5月,西北五省区域弃风、弃光的比例进一步上升,分别达到了39.6%和22.2%。西北电网公司预计,2016年全年新能源弃电约400亿kWh,比2015年增加近一倍,弃风率和弃光率或将达到39%和24%。
针对这类现象,此次公布的《办法》规定:电力规划应与各电源专项规模协调统一,同时也要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协调。
《办法》还提出了电力规划“两上两下”原则,即首先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电力规划的初稿提交给国家能源局;然后国家能源局给予书面反馈;随后,地方根据反馈意见编制省级电力规划再报国家能源局,最后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最终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省级电力规划。
除了这一原则,《办法》还设定了电力规划滚动修改原则,即在电力规划发布两至三年后,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对五年规划进行调整。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提及的电力规划原则在此前业内的某些技术性指导手册和标准导则里边都有所提及。国家能源局将这些规则整理出来,使这些规则更加明确。但下一步要关注各省级政府是否能妥当落实《办法》,关注各省政府规划与具体项目如何衔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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