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势头在国内引起了很大的响应,基础建设也相继拉开帷幕。同行业中下游设备上开始跃跃欲试,在招标会上“各显身手”。三网融合对于我国来说并不陌生,在近几年国家政策中多次提到相关鼓励政策。我国在设备建设上已经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在运行中还是“新手”,难免会蹑手蹑脚,瞻仰前辈的道路。
1.美国
美国FCC就是融合了对电信和广电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1996年联邦《通信法》第621条C款特别提出:“由于有线电视网传输的是有线电视服务,因此不能将其等同于电信公司进行管理”。亚太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开始对本国电信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等加以调整。随后,各国通信业也出现了大量“三网融合”的企业兼并重组案例。
2.欧盟
欧盟1999年《电信、媒体与信息技术绿皮书》中明确:“融合指不同的网络平台能够传输基本相同种类的服务;或者指电话、电视和个人电脑等用户端设备的一体化。”2001年又颁布了新的“管制框架”,原“电信服务和网络”一词被“信息通信”所取代,新框架涵盖了所有的信息通信网络,包括广播业务所使用的网络,其管制的对象是各种传输方式,而不是通信内容。目的是简化管制程序,适应各种电子通信手段融合的需要。德、法、西班牙等国先后颁发“关于电信公司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务的规定”。
3.英国
英国从2001年开始,用了近三年的时间,对电信和广电的管制机构进行重组,逐步将原先的OFTEL、ITC(独立的电视委员会)、广播标准委员会以及负责无线频谱的英国无线通信局等九个机构的职能进行整合,至2003年成立新的通信管制机构“OFCOM(通信管制局)”,并将现行的《广播电视法》、《电信法》、《公平竞争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组合而成的一部汇编性法律—英国《通信法》(共计900页);同时还出台了《电信公司可以从事视频服务》等规定。
4.日本和韩国
日本和韩国在通信业方面尤其是移动多媒体业务发展较快。韩国的多媒体直播新业务,由传统的电信运营商(如:SKT和KTF)和广播电视运营商共同提供,它们分别采用各自不同的技术提供业务服务。而且接收终端可以是车载的,也可以是手机。如今,韩国已经出现了同时存放DMB(数字媒体广播)和移动通信的两种接入芯片的手机,用户可边打电话边收看电视。
5.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1998年制订的《通信与多媒体法》明确:“管制基础不是针对所应用的技术,而是在多媒体价值链中所产生的供求关系,这个价值链是由网络、应用和内容构成”。该法所确立的经济管制、技术管制、用户保护和社会管制四方面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个价值链展开的。
6.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新西兰三国的议会为电信和广电分别立法,明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行驶管理职能。
澳大利亚设立广播局和信息发展局,新加坡设立媒体管理局和信息通信发展局,新西兰设立文化与遗产部和经济发展部,分别管理广播电视事务和电信事务。澳大利亚和新加坡,都将互联网内容服务视为广播电视业务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延伸,纳入广播电视法规的管制范围,由广播电视管理机构行驶有关的管理职能。■
http:www.cps800.com/news/2010-7/201072815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