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8日就《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要求已在禁止建设区域投产运营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要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禁止建设区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等。
意见稿还对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作出规范。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参考新能源汽车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严格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根据意见稿,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火法冶炼条件下,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废旧动力电池中的有色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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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新能源车废旧电池利用将被规范
http:www.cps800.com/news/2016-1/2016112152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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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动力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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