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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 RoHS 指令中关于合金铅含量豁免的问题 欧盟委员会RoHS指令修订决议(2005/618/EC)中明确设定了均质材料中6种有害物质的浓度上限,其中铅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ppm。而RoHS指令(2002/95/EC)的《附件Article 4(1)》第6项条文则指明,当铅作为合金元素存在于钢、铝、铜合金中时,其在钢、铝、铜合金中的允许重量含量可分别达到0.35%、0.4%及4%。 许多此类合金材料的生产商和应用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只要以上合金中铅的含量不超过RoHS指令(2002/95/EC)附件所指定的豁免上限即可;有的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合金元素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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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 RoHS 指令有章法 控制有害物不花冤枉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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