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广大电子信息企业和关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士学习、理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我们尝试就一些大家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答,仅供参考。
一、问: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制定这样一部部门规章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一)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二)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法制化;(三)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五)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
二、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答:出台《管理办法》意义重大,《管理办法》将会给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首先,出台《管理办法》将会促使我们认真思考和调整产业的发展思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认识、制定产业的发展目标,怎样努力贯彻中央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以人为本、发展循环经济型的电子信息产业。其次,将会促使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能够紧跟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场基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革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保持)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过去,我们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中的重要作用看得比较多,我们更多的是看到了电子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过程中的“倍增性”、“渗透性”。现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问题开始提到议事日程了,我们要跟上这个步伐,一定要努力将我们的电子信息产业转变为最环保的、最节约资源的绿色产业。第四,《管理办法》的出台的确会给进入我国市场的所有电子信息企业一个压力,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所有进入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给予你的过渡期内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减量化。在短期内,《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给企业带来成本增加的压力,但“水涨船高”,由于所有企业的压力是一样的,因此,不会影响企业间的竞争力。从长远看,《管理办法》将使得企业在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中得到提高。
三、问: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了两个指令,其中之一是RoHS指令,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有何异同?
答: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二)主要目的是为实现电子电器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时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六个方面的不同:(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多。(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四)中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欧盟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也比中国造一些。(五)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六)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你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四、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不是很具体,一个企业如何根据这个定义去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答:我们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将公布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细目及其释义,这个细目是依照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并依照《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要求做出的。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可以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
五、问:《管理办法》中没有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一样的任何关于豁免的条款,以及要求豁免的方法,这是为什么?
答:欧盟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然后就其中所谓“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进行“豁免”,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但《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模式,与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办法》设置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六、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答: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实行3C认证。“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目录的形成过程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目前,我们已经起草了一个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的规定的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法制化。目录制定程序问题要先予以确定,然后才会进行什么产品会进入目录、何时进入目录问题的研究。
七、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两步走”,请具体阐述一下。
答:《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的确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生效)时,我们仅仅是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行“明示”:即采用贴标识或写在产品说明书里的方式,告诉你的下游用户(消费者),在你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等;此时,对这些产品,并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当你的产品进入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管理目录时,你的产品要麽是做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要麽是达到了限量的标准,这些要经过严格的3C认证的合格判定才可以进入市场。
八、问: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似乎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进行RoHS认证,但认证过程在《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不知道认证会不会增加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的负担?
答:由于《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采用了“目录管理”模式,因此,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进行3C认证,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并不需要进行3C认证。由于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企业将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3C认证必然会增加生产这类产品的成本,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中外企业、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都是一样要求的。
九、问:《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了,它将于一年之后开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的实施期限还没有时间表。这里出现了“颁布时间”、“施行时间”、“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与禁止的事件”三个时间,请问这三个时间各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是指正式发布的时间,从这天开始不再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了;施行时间是《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时间,从这一天开始,除了关于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未开始执行,其他的规定都开始执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时间目前还没有时间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因此,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时间在《管理办法》中并未确定。
十、问: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有关目录的问题前面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但有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介绍得不多。请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答:我部已经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工作。我们的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目前,我们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国际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的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工作组已经在2004年10月组建完成,已经开始了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的工作。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有八个:其中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无铅焊料的化学成分》和四个无铅焊料的材料标准。目前,前三个标准的制定进展较为顺利,已经完成了送审稿,拟提交部专门管理标准的技术基础办公室进行审定,之后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提交部长专题会审议,最才可以发布。标准发布后,企业依照《管理办法》进行准备才能有所依据。由于标准的制定程序较多,时间较长,一时半时难以出台,所以,我们延长了《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过程一是非常“标准”、规范,我们严格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成了标准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开、透明,标准组的大门是敞开的,标准组最初成立时仅有三十多家企业、单位,目前已经有八十多家企业、单位;三是标准的制定也尽量去和国际标准接轨,力争“等同采用”,由于国际标准目前仅仅处在草案提出的阶段,出台尚待时日,所以,我们是通过跟踪、参与,了解信息,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一、问: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制定这样一部部门规章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一)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二)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法制化;(三)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五)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
二、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答:出台《管理办法》意义重大,《管理办法》将会给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首先,出台《管理办法》将会促使我们认真思考和调整产业的发展思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认识、制定产业的发展目标,怎样努力贯彻中央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以人为本、发展循环经济型的电子信息产业。其次,将会促使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能够紧跟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场基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革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保持)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过去,我们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中的重要作用看得比较多,我们更多的是看到了电子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过程中的“倍增性”、“渗透性”。现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问题开始提到议事日程了,我们要跟上这个步伐,一定要努力将我们的电子信息产业转变为最环保的、最节约资源的绿色产业。第四,《管理办法》的出台的确会给进入我国市场的所有电子信息企业一个压力,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所有进入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给予你的过渡期内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减量化。在短期内,《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给企业带来成本增加的压力,但“水涨船高”,由于所有企业的压力是一样的,因此,不会影响企业间的竞争力。从长远看,《管理办法》将使得企业在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中得到提高。
三、问: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了两个指令,其中之一是RoHS指令,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有何异同?
答: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二)主要目的是为实现电子电器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时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六个方面的不同:(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多。(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四)中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欧盟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也比中国造一些。(五)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六)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你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四、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不是很具体,一个企业如何根据这个定义去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答:我们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将公布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细目及其释义,这个细目是依照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并依照《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要求做出的。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可以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
五、问:《管理办法》中没有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一样的任何关于豁免的条款,以及要求豁免的方法,这是为什么?
答:欧盟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然后就其中所谓“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进行“豁免”,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但《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模式,与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办法》设置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六、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答: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实行3C认证。“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目录的形成过程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目前,我们已经起草了一个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的规定的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法制化。目录制定程序问题要先予以确定,然后才会进行什么产品会进入目录、何时进入目录问题的研究。
七、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两步走”,请具体阐述一下。
答:《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的确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生效)时,我们仅仅是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行“明示”:即采用贴标识或写在产品说明书里的方式,告诉你的下游用户(消费者),在你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等;此时,对这些产品,并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当你的产品进入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管理目录时,你的产品要麽是做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要麽是达到了限量的标准,这些要经过严格的3C认证的合格判定才可以进入市场。
八、问: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似乎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进行RoHS认证,但认证过程在《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不知道认证会不会增加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的负担?
答:由于《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采用了“目录管理”模式,因此,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进行3C认证,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并不需要进行3C认证。由于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企业将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3C认证必然会增加生产这类产品的成本,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中外企业、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都是一样要求的。
九、问:《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了,它将于一年之后开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的实施期限还没有时间表。这里出现了“颁布时间”、“施行时间”、“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与禁止的事件”三个时间,请问这三个时间各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是指正式发布的时间,从这天开始不再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了;施行时间是《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时间,从这一天开始,除了关于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未开始执行,其他的规定都开始执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时间目前还没有时间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因此,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时间在《管理办法》中并未确定。
十、问: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有关目录的问题前面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但有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介绍得不多。请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答:我部已经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工作。我们的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目前,我们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国际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的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工作组已经在2004年10月组建完成,已经开始了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的工作。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有八个:其中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无铅焊料的化学成分》和四个无铅焊料的材料标准。目前,前三个标准的制定进展较为顺利,已经完成了送审稿,拟提交部专门管理标准的技术基础办公室进行审定,之后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提交部长专题会审议,最才可以发布。标准发布后,企业依照《管理办法》进行准备才能有所依据。由于标准的制定程序较多,时间较长,一时半时难以出台,所以,我们延长了《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过程一是非常“标准”、规范,我们严格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成了标准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开、透明,标准组的大门是敞开的,标准组最初成立时仅有三十多家企业、单位,目前已经有八十多家企业、单位;三是标准的制定也尽量去和国际标准接轨,力争“等同采用”,由于国际标准目前仅仅处在草案提出的阶段,出台尚待时日,所以,我们是通过跟踪、参与,了解信息,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电源在线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编辑:news
来源:信息产业部
编辑:news
来源:信息产业部
本文链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十问十
http:www.cps800.com/news/2007-2/200728143257.html
http:www.cps800.com/news/2007-2/200728143257.html
文章标签: 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投稿热线 0755-82905460
邮箱 :news@cps80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