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这一表述来源于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本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的条例迅速引发了公众的猜想和调侃:如果风和阳光创造的效益也要划分所有权,那么风和阳光的所有者是谁,喝西北风,晒太阳是不是算在动用这个“主人”的东西?
而业界人士更关心的是,《条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一些地区要收紧对风能和太阳能利用的审批?也有人质疑,《条例》从法理上来说是否站得住脚?引发公众热议的《条例》究竟要规范什么?
立法的适度超前?
尽管引发了诸多争议,但在气象部门和部分法学专家看来,《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说,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中的里程碑。
黑龙江省的气候资源比较丰富,其中风力风能的可利用区、季节利用区面积大,风能储量居全国第四位,太阳辐射能储量丰富,与长江中下游及华南、华东等省份相仿。
但马旭清说,黑龙江省在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逐步解决:首先,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监管部门还不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还不十分清楚。其次,对气候资源的探测活动缺乏有效监管。有些探测活动是企业自行开展的,探测标准不统一,资料数据不准确。再有,探测成果还未得到有效利用。由于气候资源探测成果统一汇交、复核制度尚未建立,探测结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气候资源保护机制不健全,可能会导致局部气候改变等不良后果。《条例》对规范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意义重大。
有媒体报道说,《条例》出台的第二天,恰逢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他说,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些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会场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也认为,气象立法可超前。他说,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极端天气灾害偏多,地方可就气象立法空白进行探索。
马旭清说,黑龙江省早在三四年前就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有关部门在2008年年末将《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
《条例》主要规范了气候资源探测的原则和规划、探测审批制度、探测结果的资料汇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从马旭清提供的《条例》制定过程来看,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曾广泛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农林委和法工委进行了立法调研,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协调和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请示。
来自6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消息称: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条款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该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中的诸多问题。
而在气象部门看来,近年来,日渐完善的有关气象的地方性法规对防灾减灾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说,近年来,我国地方气象立法针对性强,地域特色鲜明,法规规章的适用性越来越好,专项立法日益增多,立法质量越来越高。截至2012年4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155部,其中地方性气象法规为66部,政府规章为89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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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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