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背景。
答: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6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用电执行正常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
差别电价政策,主要是针对部分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并且这些行业中存在着大量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落后企业的情况制定的。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抑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的势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2006年5月,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但由于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较小,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现行政策贯彻情况不十分理想,需要进一步完善。
问: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禁止各地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通过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提前公布今后三年内对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问: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一是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要求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二是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将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由原来的6个行业扩大到8个行业。即在原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三是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及2005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划分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四是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今后3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提高1角5分;对限制类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提高3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钱,限制类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具体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五是对企业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容量的系统备用费。
问:为什么要将黄磷和锌冶炼两个行业列入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
答: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这两个行业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2005年黄磷产能220万吨,需求量60万吨;锌冶炼需求量320万吨,产能400万吨,在建能力320万吨。两个行业产能均远远大于需求。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两个行业中均大量存在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要求淘汰的工艺设备,执行差别电价可以促进结构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这两个行业节能潜力较大。黄磷每吨耗电量13000千瓦时,锌冶炼每吨耗电量3500千瓦时,消耗的能源资源较多,存在较大的节能潜力。
问: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是如何调整的?
答:2004年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时,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4年本)》制定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第40号令),规定了新的划分标准。为此,有必要对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做相应调整,具体为:第一,调整了原来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高耗能项目的适用范围。如为适应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需要,将钢铁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由原来仅限于炼钢电炉和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扩大到炼铁高炉和炼钢转炉。第二,提高了淘汰类项目的门槛。如将铁合金矿热电炉的淘汰标准由原来3200千伏安及以下,调整为5000千伏安及以下,并明确包括生产工业硅的矿热电炉,扩大了淘汰范围,加大了淘汰力度。第三,进一步完善了限制类差别电价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原来主要按建设时间划分,调整为主要按照工艺装备、能耗、资源消耗、环保等行业准入的规定划分。
问:为什么要强调对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
答:目前,从电网购电的企业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不平等的。一是企业从电网购电的电价中包括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没有承担这部分费用。这也是部分应当淘汰的企业没有及时淘汰的原因之一。二是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虽然大部分情况下由自备电厂供电,但在检修或出现事故时,仍需要公用电网供电。所以公用电网要为企业自备电厂考虑备用容量,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并未支付这部分成本。三是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从公用电网购电要执行差别电价,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则可以逃避差别电价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自备电厂大多规模小、能耗高、环保设施不完善,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不应当鼓励自备电厂的发展。在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必须对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使从电网购电的企业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同等情况下公平竞争。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一是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要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加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二是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对上述收费,各级政府不得随意减免。
问: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
答: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政策的落实工作。首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差别电价工作小组,拟定工作方案,将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分解到企业。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需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名单,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企业,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其次,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各省(区、市)政府甄别确定的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名单,不折不扣地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第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拟派出工作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问: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如何处理?
答: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执行差别电价会导致电费收入增加。《意见》规定,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
问: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后,可能对高耗能企业产生什么影响?有什么善后措施?
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后,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的允许和鼓励类企业仍然执行正常电价,不会增加支出,相对于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而言,其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可以达到鼓励先进的目的。对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标准不高,主要是引导其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避免出现新一轮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对企业经营影响不大。限制类企业通过技术更新改造进入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行列后,将取消对其的用电加价。淘汰类企业由于加价幅度大,加价标准高,将受到较大影响。预计三年内每年将增加成本5-6%,这些企业大部分将退出市场。由于高耗能产品供大于求,部分产品退出市场后,不会影响产品的正常供应。
对政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问:请介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背景。
答: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6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用电执行正常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
差别电价政策,主要是针对部分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并且这些行业中存在着大量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落后企业的情况制定的。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抑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的势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2006年5月,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但由于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较小,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现行政策贯彻情况不十分理想,需要进一步完善。
问: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禁止各地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通过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提前公布今后三年内对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问: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一是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要求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二是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将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由原来的6个行业扩大到8个行业。即在原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三是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及2005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划分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四是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今后3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提高1角5分;对限制类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提高3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钱,限制类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具体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五是对企业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容量的系统备用费。
问:为什么要将黄磷和锌冶炼两个行业列入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
答: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这两个行业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2005年黄磷产能220万吨,需求量60万吨;锌冶炼需求量320万吨,产能400万吨,在建能力320万吨。两个行业产能均远远大于需求。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两个行业中均大量存在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要求淘汰的工艺设备,执行差别电价可以促进结构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这两个行业节能潜力较大。黄磷每吨耗电量13000千瓦时,锌冶炼每吨耗电量3500千瓦时,消耗的能源资源较多,存在较大的节能潜力。
问: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是如何调整的?
答:2004年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时,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4年本)》制定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第40号令),规定了新的划分标准。为此,有必要对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做相应调整,具体为:第一,调整了原来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高耗能项目的适用范围。如为适应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需要,将钢铁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由原来仅限于炼钢电炉和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扩大到炼铁高炉和炼钢转炉。第二,提高了淘汰类项目的门槛。如将铁合金矿热电炉的淘汰标准由原来3200千伏安及以下,调整为5000千伏安及以下,并明确包括生产工业硅的矿热电炉,扩大了淘汰范围,加大了淘汰力度。第三,进一步完善了限制类差别电价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原来主要按建设时间划分,调整为主要按照工艺装备、能耗、资源消耗、环保等行业准入的规定划分。
问:为什么要强调对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
答:目前,从电网购电的企业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不平等的。一是企业从电网购电的电价中包括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没有承担这部分费用。这也是部分应当淘汰的企业没有及时淘汰的原因之一。二是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虽然大部分情况下由自备电厂供电,但在检修或出现事故时,仍需要公用电网供电。所以公用电网要为企业自备电厂考虑备用容量,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并未支付这部分成本。三是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从公用电网购电要执行差别电价,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则可以逃避差别电价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自备电厂大多规模小、能耗高、环保设施不完善,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不应当鼓励自备电厂的发展。在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必须对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使从电网购电的企业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同等情况下公平竞争。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一是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要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加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二是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对上述收费,各级政府不得随意减免。
问: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
答: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政策的落实工作。首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差别电价工作小组,拟定工作方案,将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分解到企业。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需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名单,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企业,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其次,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各省(区、市)政府甄别确定的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名单,不折不扣地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第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拟派出工作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问: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如何处理?
答: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执行差别电价会导致电费收入增加。《意见》规定,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
问: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后,可能对高耗能企业产生什么影响?有什么善后措施?
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后,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的允许和鼓励类企业仍然执行正常电价,不会增加支出,相对于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而言,其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可以达到鼓励先进的目的。对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标准不高,主要是引导其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避免出现新一轮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对企业经营影响不大。限制类企业通过技术更新改造进入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行列后,将取消对其的用电加价。淘汰类企业由于加价幅度大,加价标准高,将受到较大影响。预计三年内每年将增加成本5-6%,这些企业大部分将退出市场。由于高耗能产品供大于求,部分产品退出市场后,不会影响产品的正常供应。
对政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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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文链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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